我于去年由法院判决离婚,
一,双方感情破裂,准许离婚,
二,房子是婚前财产,属我所有,但考虑到建房时凝聚着女方的贡献,考
虑到房子增值,男方补偿女方人民币5万元整。(注建房时借有女方父亲2
万元人民币,有借条,借有女方1万元,无借条).
三,小孩归男方抚养。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整。
由于当初法院调解,说允许我用女方的抚养费,抵消补偿款,我就没有上
诉,现女方要求法院强制执行,补偿款5万元整,我想问,法院当初判决
这5万元的补偿款是否有法律依据,如果有该怎样计算补偿款,我是否可
以申诉,另现发现女方在离婚时隐瞒共同财产,是否可以起诉对方并要求
重新分配。但由于财产是存在银行,并且现在已经销户,我该如何取证?